[其他]長重物件搬移方法和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101985000009279 | 申請日: | 1985-12-23 |
| 公開(公告)號: | CN85109279B | 公開(公告)日: | 1988-09-14 |
| 發明(設計)人: | 藤田義忠;花田定志 | 申請(專利權)人: | 川崎重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分類號: |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李強 |
| 地址: | 日本國兵***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件 搬移 方法 裝置 | ||
長重物體搬移方法,用至少兩個各有兩部搬移車的搬移單元來抬起物件,搬移單元可沿平地移動而實現搬移。該搬移方法可通過采用包括至少兩個搬移單元的搬移裝置來實現,搬移單元各有兩部搬移車,其中至少一部是帶有驅動系統的驅動車,而另一部可以是無驅動系統的輔助車。驅動車備有車架、驅動輪、驅動系統、提升裝置和駕駛裝置。輔助車除無驅動系統外可同驅動車結構相同。或者,各搬移單元中的兩部車也可以都是驅動車。
本發明涉及長重物(如機車車輛、集裝箱、大型卡車等)搬移方法和裝置。
把車輛從一條軌道橫向搬移到另一條軌道的傳統方法是用一個安放在特殊位置的搬移器。該搬移器安裝在低于軌道平面的凹槽中。搬移時待搬移車輛首先被合適的拖車或推車拖或推到搬移器上,然后搬移器向另一條軌道移過去,從而把車輛搬移過去。如日本審查專利公告第16684/1971(JP-B-46-16684)所公布的。
已知的還有采用一對排險車,或采用通過鋼纜把待搬運車輛吊起來然后再把它移到另一條軌道上去的橋式吊車的方法,還有采用空中搬運的方法。
然而,這些已知的方法有下述缺點。
所提到的第一種方法依靠一個放在低于軌道平面的凹槽中的搬移器,它有下述缺點:
(a)安裝搬移器需要很多錢和很大工程量。
(b)搬移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的安放空間,使這部分空間不能作為他用。
(c)對安放搬移器的空間有限制。
(d)因為搬移器在低于地面的凹槽中運動,存在有人不慎掉入凹坑的危險。
(e)待搬移車輛必須由另一車輛把它移到搬移器所在處。
(f)當搬移器與待搬移車輛之間有另一臺并不需要搬移的車輛時,也得把后者搬開到另一軌道上。
另一方面,所提到的第二種方法(用兩部救險車或門吊來提升機車車輛的方法)會遇到下述麻煩;
(g)搬移僅能在門吊所及范圍內進行。
(h)由于提升起來的車輛的擺動可能引起和障礙物的碰撞,故有導致車輛損壞的危險。
(i)由于車輛通常很長,故至少必須用兩部救險車或兩臺門吊。
(j)消除車輛的橫向擺動要耗去很多時間,故這種搬運方式是既費時又費力的。
(k)在提升車輛以前,必須把它的車架和車箱牢牢固定在一起以防車架脫落。或者,必須在另一條軌道上放另一個車架,再把與原來車架分開來的待搬移車輛的車箱搬到這個車架上,這種搬運方式既費力又需要另一個車架。
此外,上述種種已知方法都共同遇到下述困難:
(1)在組裝機車車輛的工廠中鐵路通常在院子的盡頭截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上述已知方法流水作業就不能實現。
本發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搬移方法和裝置,它通過簡單和合理的安排能安全而迅速地在任何所希望的時刻把物件單獨搬移到任何所期望的地點,沒有對于搬移位置的任何限制,也不必移動被搬件之外的任何障礙物(如另一機車車輛),因此就克服了已有方法的上述種種缺點。
為達到這些目標,根據本發明的一個方面,提供了搬移長重物件的方法,它由下述步驟組成:首先準備至少兩個搬移單元,其中每個單元都有兩部放在進行搬移的平地上的可移動車,每個搬移單元的兩部車適于分別安置在待搬件的左側和右側;用至少兩個搬移單元把待搬移件從原地舉升到足夠的高度以避免在搬移過程中碰到任何障礙物;再通過搬移單元自己的動力,使搬移單元沿與待搬件的軸線不同的方向移動。
根據本發明的另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搬移長重物件的搬移裝置,它由下述部分組成:至少兩部驅動車和與驅動車數目相等的輔助車;該驅動車包括:車架;裝在車架上的驅動輪;推動驅動輪的驅動單元;用于將待搬件舉升和降下到預定高度或從預定高度提升和降下的提升裝置,用于使驅動單元移動到所希望的位置的罵駛裝置;輔助車除沒有驅動系統外與驅動車結構相同;驅動車和輔助車在使用時相對地安置在待搬件兩側,組合成搬移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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