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除草劑無效
| 申請號: | 85103947 | 申請日: | 1985-05-22 |
| 公開(公告)號: | CN85103947A | 公開(公告)日: | 1986-11-19 |
| 發明(設計)人: | 艾爾弗雷德·德克斯;恩格布雷·奧爾;哈拉爾德·萊特納 | 申請(專利權)人: | 林茨化學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3/66 | 分類號: | A01N43/66;//;A01N4358;330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崔曉光,李雒英 |
| 地址: | 奧地利林茨A-***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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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除草劑 | ||
謹就一種協同除草劑提出專利申請,其所含的活性組分為O-〔3-苯基-6-氯代-隣二氮(雜)苯-4-基〕S-(正-辛基)硫代碳酸酯,2-氯代-4-乙胺基-6-異丙胺基-1,3,5-三氮雜苯及一種氯代乙酰胺的混合物。
從美國專利說明書(US????patent????Specification)3,953,445知道,3-苯基-6-鹵代-隣二氮(雜)苯基硫代碳酸酯和二硫代碳酸酯具有除草性質,尤宜于在植物生長的幼苗階段殺滅對其敏感的草類。特別是在實踐中已證明,化合物O-〔3-苯基-6-氯代-隣氮(雜)苯-4-基〕S-(正-辛基)硫代碳酸酯(吡啶鹽)本身就是一種除草劑。但是人們發現,僅使用吡啶鹽不能滿意地除去已長出4片以上葉子的、也就是已處于嫩苗階段的某些狗尾草屬的雜草,如欲完全除盡它們,則需要施用大劑量的活性組分,這是人們所不希望的。
從“殺蟲劑手冊”(1979年第六版第22頁)可知2-氯代-4-乙胺基-6-異丙胺基-1,3,5-三氮雜苯(莠去津)能夠用作包括玉米在內的許多莊稼幼苗出土前后的除草劑,但是當除野生的粟(例如稗草)時按幼苗出土前后方法處理不能得到滿意的結果(參見聯邦農業、林業生物研究所通迅,1967年121卷237頁及概論中238頁-239頁Communications????from????the????Federal????Biol-ogical????Institutc????for????Agriculture????and????Forestry,Berlin-Dahlem,1967,NO.121,page????237????and????Su-mmaries????pages????238????and????239)。
大家也知道2-氯代乙酰替苯胺適宜作幼苗出土前的除草劑(見布萊克威爾科學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雜草控制手冊,基本規則第七版(Weed????Control????Handbook:principles????7th????Edition,1982????by????Blackwell????Scientific????publications),又從植物疾病和植物保護雜志1984年特刊361頁-367頁,尤其365頁第一段和最后一段以及概論366頁和367頁(Zeits-chrift????fur????pflanzenkrankheiten????und????planzensch-utz,〔Journal????of????plant????Diseases????and????plant????pr-otection〕Special????edition????NO.X,1984,Verlag????Eugen????Ulmer????Stuttgart,pages????361-367,in????par-ticular????page????365,1st????and????last????paragraph,and????Summaries????366????and????367)得知2-氯代乙酰替苯胺-2-氯代-2′,6′-二甲基-N-(1-吡唑基甲基)-乙酰替苯胺(me-tagachlor)與一種解毒劑的藥性由于加入莠去津而增強,因此除了對青草的作用外,還大大地增加了對雜草生長的抑制作用。然而除去狗尾草屬雜草先決條件是,要能在幼苗出土前,在1至2片葉子或剛剛發芽時期用除草劑對它進行處理。從相同的參考文獻375和376頁,尤其是372頁,摘要375和376頁知道,2-氯代乙酰胺α-氯代乙酸N-(3,5,5-三甲基-環己烯-1-基)-N-異丙胺基(trimexachlor)與莠去津聯合使用時其作用范圍增加,對玉米幼苗時的除草能達到最可靠的效果。這種除草劑混合物的藥效疊加增強,各別組分的特定缺陷得以彌補,是農藝學中經常采用的。
與此相反,意外地發現在吡啶鹽,莠去津和氯代乙酰胺的混合物中,每個活性成分的作用范圍不象一般依據原則所料想的那樣疊加擴大,而且這種混合物對玉米出土后的作用特別顯著的,且產生有利的影響。這種疊加作用即為協同。
對于除草的實際工作而言,出土后施用藥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可以在害草(野粟)由萌芽到長成嫩苗的生長全過程的任何階段通過一次除草作業將其殺天殆盡,而在單效情況下,例如僅在萌芽階段起作用,則僅殺滅那些正在發芽的野草,至使那些發芽稍遲的野草必須再度除去,因此需要多次施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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