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粗陶瓷型材及其生產方法和使用無效
| 申請號: | 86105661 | 申請日: | 1986-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86105661A | 公開(公告)日: | 1987-05-13 |
| 發明(設計)人: | 彼得·巴薩;古多·威貝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里弗拉蒂克尼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4B35/02 | 分類號: | C04B35/0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陳季壯,羅英銘 |
| 地址: | 聯邦德國格***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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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陶瓷 及其 生產 方法 使用 | ||
1、至少含有鎂氧礦、焙燒白云石、鉻鐵礦和尖晶石諸組分之一種的粗陶瓷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裂紋體系基本上均勻地分布于型材結構中。
2、根據權利要求1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裂紋體系是基于在型材焙燒之前,將顯微裂紋引發劑添加到用于生產型材的整個型材混合物中。
3、根據權利要求2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裂紋引發劑的粒度小于3mm。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裂紋引發劑至少含有一種尖晶石形成劑,并在焙燒過程中伴隨著膨脹,形成體系為R2+O、R3+2O3的礦物,式中R2+可以是Mg和/或Fe,R3+可以是Al、Cr和/或Fe、還摻入所述金屬的物理混合物,以及它們的氧化物、低價氧化物、氫氧化物和/或鹽類。
5、根據權利要求4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R2+O與R3+2O3的比是按照在焙燒過程中尖晶石和混合尖晶石化學計量的含量至少為75%(以重量計)的方式進行調整的。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當使用氧化物時,整個型材混合物顯微裂紋引發劑的含量為3~10%(以重量計),或當使用低價氧化物、氫氧化物和/或鹽類作為R2+和/或R3+時,符合以氧化物為基準的重量當量。
7、根據權利要求6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整個型材混合物的顯微裂紋引發劑含量為2.5~10%(以重量計)。
8、根據權利要求7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整個型材混合物的顯微裂紋引發劑的含量為5~8%(以重量計)。
9、根據權利要求6~8之一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在同時使用常規組分(耐激冷激熱組分)來提高耐激冷激熱性能的情況下,當使用氧化物時,顯微裂紋引發劑的含量為0.5~10%(以重量計),或當使用低價氧化物、氫氧化物和/或鹽類時,符合以氧化物為基準的質量當量。
10、根據權利要求4~9之一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整個型材混合物中顯微裂紋引發劑的粒度級為0.1~3.0mm,最好為1.5mm以下。
11、根據權利要求2~3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紋引發劑含有至少一種氧化物形成劑,如金屬、金屬氧化物、金屬低價氧化物、金屬氫氧化物和/或金屬鹽,并在焙燒過程中膨脹的同時形成金屬Al、Fe和/或Cr的氧化物,或者低價氧化物FeO和/或CrO的高價氧化物。
12、根據權利要求11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選自金屬Al、Mg、Fe和/或Cr和/或它們的低價氧化物和/或它們的鹽類的顯微裂紋引發劑在整個型材混合物中的含量為0.5~5%(以重量計)。
13、根據權利要求11或12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在同時使用常規耐激冷激熱組分的情況下,顯微裂紋引發劑的含量為整個型材混合物的0.25~5%(以重量計)。
14、根據權利要求11~13之一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整個型材混合物中的顯微裂紋引發劑的粒度級為0.1~1mm,最好為0.1~0.5mm。
15、根據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顯微裂紋引發劑至少含有一種硅酸鹽形成劑,如金屬氧化物、金屬氫氧化物和/或金屬鹽,并在焙燒過程中,在膨脹的同時形成硅酸鈣、硅酸鎂和/或硅酸鎂鈣。
16、根據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整個型材混合物中顯微裂紋引發劑含有一種粉末粒度級小于0.06mm的強收縮組分。
17、根據權利要求16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強收縮組分含有荷性鎂氧礦、白云石和/或尖晶石粉末,90%的顆粒的粒度級小于0.06mm。
18、根據權利要求17中所述型材,其特征在于在整個型材混合物中強收縮組分的含量為5~25%(以重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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