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紡織材料的改進無效
| 申請號: | 86108491 | 申請日: | 1986-1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86108491A | 公開(公告)日: | 1987-10-28 |
| 發明(設計)人: | 扎科布斯·馬尤里斯·萬·多爾特 | 申請(專利權)人: | 坦卡特全纖維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9K21/14 | 分類號: | C09K21/14;D06N7/02;D02G3/04;D03D15/12;D04B1/1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樊衛民 |
| 地址: | 荷蘭阿爾默***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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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紡織 材料 改進 | ||
1、一種紡織材料,至少由三種組分混合,其中第一種和第二種組分是易燃的,而第三種組分是非易燃的。上述的第一種和第二種易燃組分占總組分的50~70%,其中的一種易燃組分至少占總組分的15%,由于組分的這種相互關系,使得紡織材料具有延遲燃燒性的特性。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紡織材料,其中易燃組分和非易燃組分彼此間又是相互聯系的,因此,形成的紡織材料注定具有吸濕特性。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的紡織材料,其中可燃組分和易燃組分是密切聯系的,因此形成的紡織材料具有的耐磨性等于或優于棉的耐磨性。
4、根據權利要求1、2或3的紡織材料,其中易燃組分和非易燃組分是密切聯系的,因此紡織材料通過適宜于印染100%棉纖維的印染系統裝置印上色澤。
5、根據權利要求1-4的紡織材料,其中易燃組分和非易燃組分至少包括65%的纖維素材料。
6、根據權利要求1-4的紡織材料,其中第一種易燃組分是棉,用量為總量的15%-50%,第二種易燃組分是尼龍,用量占總量的0~50%,而非易燃組分能是粘膠FR,改性丙烯腈纖維,或者是阻燃的聚酯纖維,或者是這三種纖維的混合纖維,用量占總量的25%~50%。
7、根據權利要求1-4和6的紡織材料,其中第一種易燃組分是棉,用量為總量的25%~35%,第二種易燃組分是尼龍,用量為總量的25%~40%,而非易燃組分能是粘膠FR,或者是丙烯腈纖維,或者是這二種材料的組合,用量為總量的25~50%。
8、根據權利要求1-4和6或7的紡織材料,其中第一種易燃組分是棉,用量為總量的30%,第二種易燃組分是聚酰胺,用量為總量的30%,而非易燃組分是粘膠FR,或改性丙烯腈纖維,或這二種材料的組合纖維,用量為總量的40%。
9、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何一個權利要求,其中上述的第一、第二、第三種組分,可以是纖維,長絲、棉條、粗紗和紗線的形式。
10、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的任何一個權利要求,其中上述的第一、第二、第三種組分,可以是紗,機織物,針織物或非機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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